處理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問題將于法有據 學位條例亟須修訂
近日,教育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總計38條,比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多18個條文。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諸多提法可謂亮點紛呈,比如“學術不端處理”條款,比如“爭議解決”條款等,這些提法旨在解決現行學位條例與學位實踐、學位需要嚴重脫節等問題。
受訪專家建議,隨著我國學位實踐的發展,學位條例亟待升級為“學位法”,一旦立法任務完成之后,相關主體的職責需要進一步明確、日常辦事機構運行規則需要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學位質量監督和救濟等需要非常重視設置基本的機制、程序、標準和原則,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難以適應發展實踐
學位條例亟須修訂
3月15日,教育部發布公告稱,為完善我國學位法律制度,促進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提升學位工作質量,在深入調研基礎上研究形成了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意味著,實施40年的學位條例修訂步入快車道。
1981年1月1日,學位條例開始施行。雖然名字叫“條例”,但其仍是新中國教育和科學領域的第一部法律。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比較行政法研究所所長楊建順看來,學位條例的實施,在國家教育和學位改革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楊建順告訴《法治日報》記者,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學位條例逐漸顯露出與實踐的不適應,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完善。
學位條例實施23年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中一個條款進行了修訂。
2011年3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公布當年的工作要點時,推動學位條例修改為“學位法”工作,被列在8項工作要點的第一位。
次年年初發布的《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點》中,明確包括啟動學位條例修訂工作。
2018年8月22日,教育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5430號建議的答復中稱,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深刻變化,高等教育事業也經歷了舉世矚目的重大變革,學位條例已不能完全滿足改革實踐與現實的需要,有必要對學位條例予以修訂,并以“學位法”的形式,對我國的學位制度予以規范。
2018年9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發布,學位條例(修改)被列入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在楊建順看來,改革開放以來的學位實踐中,圍繞學位的糾紛不斷出現,涉及學位法規范缺位的情形也不少,修改、充實學位條例成為進一步推進學位事業發展的重要課題。但回顧學位條例修訂脈絡可以看出,學位問題比其他教育問題更復雜,學位條例的修訂并不容易,對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打磨完善,將是一個異常艱巨的課題。
楊建順認為,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回應實踐需求,堅持“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原則,為解決現行學位條例與學位實踐、學位需要嚴重脫節問題而進行嘗試。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校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敬波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稱,學位條例實施40年來,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整個高等教育制度的發展實踐,也不能適應當前學位制度的發展實踐,亟須修訂。
強調學位國家屬性
建構基本學位體系
通觀學位條例,總計有20個條文,不分章節。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有38個條文,由總則、學位管理體制、學位授予權的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和學位授予保障與救濟以及附則共7章組成。
楊建順認為,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在形式上進行了較大擴容,擴容將近一倍;在體例上改為分章架構,這樣更有助于相關法律規范和制度的夯實,提升其實效性。
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條規定:為了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層次人才,規范學位授予活動,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制度實施,促進教育、文化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在楊建順看來,相對于學位條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條對立法目的予以全面列舉,明確了立法依據是“根據憲法和教育法”,這種提法是一大亮點。
另一大亮點是明確了學位制度的“國家”屬性和專業學位的地位。
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學位按學科門類和專業學位類別授予。
楊建順稱,這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突出強調了學位的“國家”屬性。同時,在原有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并規定學位按學科門類和專業學位類別授予。
在王敬波看來,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將學位制度設定得更加清晰,據此將建構起一個基本的學位體系。
楊建順研究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后稱亮點還包括:設專章規定學位管理體制,明確了學位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的職責;設專章規定學位授予權的取得,厘清了學位授予權、審批標準和審批主體,規定了自主審核及審批程序等。
王敬波認為,規定學位管理體制,對各個部門之間的權責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符合職權法定的原則;專章規定學位授予權的取得,不但更加明確學位授予的條件,程序上也充分體現了正當程序原則。
依法處理學術不端
回應實踐迫切需求
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學位申請人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期間以及學位申請、同行評閱、答辯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
根據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布學位證書無效:(一)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二)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三)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學位授予單位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前,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
王敬波認為,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學術不端的處理“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實際上是本著嚴肅對待我國教育制度的要求,也是為了更加充分應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學術不端問題,使學術不端的處理不再“于法無據”。
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受教育者對于不受理本人學位申請、不授予本人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不服的,學位獲得者對于撤銷其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訴。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異議。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訴或者異議之日起九十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王敬波看來,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從正向和反向兩個方面進行規定,旨在從根本上解決學位領域中發生的突出問題。
楊建順稱,設專章規定學位質量保障與救濟、強調內部質量保障、明確指導教師要求、對學術不端處理和爭議解決等專門作出規定,有力地回應了學位實踐中的迫切需求。
楊建順還建議,一旦立法任務完成之后,學位條例升級為“學位法”,相關主體的職責需要進一步明確、日常辦事機構運行規則需要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學位質量監督和救濟等需要非常重視設置基本的機制、程序、標準和原則,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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